交易成本
计税单位
交易成本指的是您购买股票时支付的原始成本和佣金。 当您卖出股票时, 您的税务责任取决在该股票的交易成本以及卖出价钱。 如果您卖出 的股票价格高于您买进时的交易成本, 中间的差价将会当做收益来纳税。您的交易成本会优先使用FIFO方式计算, 也就是先进先出的计算方法。 任何最先买进的股票, 当您卖出时都会先被卖出。
投资成本新法规
2008年“经济稳定紧急法案”(The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要求券商在三个纳税年度内分三个阶段进行追踪和向国税局报告投资成本。从2011年1月1日起,券商有责任追踪和报告您的新法例所涵盖的投资成本以及销售证券所得。投资成本追踪方式的新变化能给您一个更全面和准确的评估,将有助于您简化年度税务申报。因为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成本,这是用来计算您的收益和损失,因此您对于这些税务报告的改变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投资成本新法规规定券商在1099税表内需包括证券投资成本资料,该法规会在三个纳税年度分阶段实施:
- 2011年度: 股票(Equity securities)
- 2012年度: 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及股息再投资计划持股(Mutual funds and dividend reinvestment plan shares)
- 2014年度: 固定收益证券、期权及其他(Debt securities, options and all other financial instruments)
- 投资成本法规的第一阶段在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阶段法规会包括在2011年1月1日起或之后购买或收购的包括美国发行及非美国发行的股票,如ADR或ADS。注:标记著不涵盖(Non-Covered)的计税单位(Tax lot)不会提供国税局证券投资成本资料在您的1099表格内。
- 投资成本新法规的第二阶段在20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二阶段法规会包括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单位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股息再投资计划,有限合伙企业和所有其他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投资成本新法规的第三阶段将在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三阶段法规会影响期权,固定收入和其他证券。
新法规涵盖(Covered)与不涵盖(Non-Covered)的证券
- 涵盖证券是指券商应负责追踪和向国税局报告成本价信息的证券,这包括:
- 在2011年1月1日起或之后购买的股票。
- 在2012年1月1日起或之后购买的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股息再投资计划等。
- 在2014年1月1日起或之后买卖的期权,固定收入证券和其他证券。
- 不涵盖的证券为在以下新法规规定日期前购买的证券:
- 股票:2011年1月1日前
- 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股息再投资计划: 2012年1月1日前
- 期权及其他:2014年1月1日前
*请注意:只有涵盖证券的投资成本信息会被报告给国税局,同时不涵盖证券的投资成本信息允许但不要求报告给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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